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公开征求《衡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车辆保障公务活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湖南省《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完善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湘车改[2020]1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湘管发[2024]31号)等文件精神和过紧日子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衡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在2024年8月16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hygc0734@163.com。
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衡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公务活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完善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配套改革政策的通知》《湖南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用社会车辆,是指各单位与社会车辆租用供应商签订租用合同,由供应商提供公务出行服务,各单位向供应商支付租用费用的行为。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管理、分级负责、安全高效、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高效利用现有公务用车,充分发挥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车信息平台)的统筹调度与监管效能,平台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公务出行时,可以租用社会车辆,但应当严格控制范围、车型和数量,且必须纳入公车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租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现有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或平台无法保障公务出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租用社会车辆:
(一)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或承办的大型公务活动和大型节会等;
(二)举办或参加大型活动,包括大型会议、学习、培训、接待、考察、调研、参观、党建、群团等集体活动;
(三)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考核和工作调研;
(四)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执行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等情况;
(五)前往衡阳地区及各县市区、乡镇及村开展联合调研、检查、扶贫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
(六)其它特殊情况及其他确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
第六条 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的车型标准,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出行人数等情况,租用相应车型。有条件的应当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和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一般不得租用越野车。
(一)4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轿车、皮卡车和微型面包车等;
(二)5人至6人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商务车;
(三)7人至17人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中型客车;
(四)18人以上的公务活动可以租用大型客车;
(五)情况特殊的可租用其他车型。
第三章 租用管理和审批
第七条 租用社会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实行网上申请、审批、调度,期间接受公车信息平台监督管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3-5家租用车辆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无特殊情况,不得租用公车信息平台监管范围外的社会车辆。
第八条 严格审批制度。租用社会车辆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租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租用社会车辆按照“一事一审批”原则,由用车单位负责人审批。单次租用社会车辆10至30天(含10天)以上,须报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单次租用社会车辆30天(含30天)以上、1年以内的,市级、县市区由用车单位申请,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乡镇(街道)由用车单位申请,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品牌车型、使用时限、收费标准、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换车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单位用车业务联络员,与市级公车平台进行业务对接联系。在确认本单位保留的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情况下,可进行公务租车,原则上要求提前半天时间(6小时以上)进行车辆租赁预约,填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租赁业务完成时,租赁公司司机应填写《公务用车租用结算单》,并与租赁单位工作人员双方现场签名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签名确认的,租赁单位应指定人员在5天内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出行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执行
第十四条 自发文之日起,凡是租用社会车辆都要经各级公车信息平台统一调剂和调度,不得私自租赁。原来没有保留车辆的单位,由各级公车信息平台建立相关账号后,在信息平台上预约申请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每月结算一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租用社会车辆费用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包括用车结算单、用车费用审批表和发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租用社会车辆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用车,由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单独确定租赁费用及保障渠道。
第十六条 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用;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由被接待单位按照市内交通费用标准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车辆使用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督查、调研等工作,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统筹租车事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依托公车信息平台对租用社会车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费用支出、使用时间、运行轨迹等进行检查,定期通报违规行为,随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租用社会车辆经费预算的管理,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各环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租用社会车辆行为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把关,接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用社会车辆的;
(二)超标准租用社会车辆的;
(三)违规长期租车或以租代购,编外增加车辆的;
(四)租用社会车辆变相为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的;
(五)虚列租用事项,虚增用车人数,虚开票据套取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租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反馈社会汽车租赁企业服务情况。社会汽车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入围服务资格,并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高于投标(响应)价格或市场合理价格收取费用的;
(三)对投诉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拒不整改的;
(四)被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再具备入围条件的;
(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经查证为责任事故的;
(七)存在行贿有关工作人员、虚开发票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